供热企业应当保障用户的供暖权益,确保供热服务的公平、公正、合理。供热企业应当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问题,对因供热设施故障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的行为,吉林省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经营企业和热源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供热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吉林省供暖温度标准不得低于摄氏18度。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当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 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经营企业和热源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供热管理。
根据《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规定,我市***暖期为10月20日起至次年4月10日结束,共计172天。2021—2022年***暖期提前5天供热,现供热期已临近结束。
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 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
有关供暖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和《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供暖的基本要求、供暖价格、供暖服务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居民的供暖权益。
供热国家法律规定是指国家对供热行业的管理和监督进行的法律规范。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供热服务的质量标准、供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供热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供热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供暖质量标准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保障热用户、供热经营企业和热源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供热企业应当保障用户的供暖权益,确保供热服务的公平、公正、合理。供热企业应当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问题,对因供热设施故障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的行为,吉林省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4、按照《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长春市供热期为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4月6日。吉林属于东北地区,所以很多地方的供热时间会比较早,如果出现异常情况,会***取“弹性供热”,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
5、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当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供暖是将热能通过管道传送到各个房间,以保持室内温度的温暖舒适。
6、根据《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规定,我市***暖期为10月20日起至次年4月10日结束,共计172天。2021—2022年***暖期提前5天供热,现供热期已临近结束。
关于吉林供热减排文件解读下载,以及吉林省最新供热管理条例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