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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污染细则

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安徽省水污染细则,以及安徽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简述信息一览: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安徽省水污染细则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十八条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Ⅱ类标准。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饮用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和用水单位经批准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提供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和饮用水地下水源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安徽省水污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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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第六条 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第七条 国家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优惠、扶持政策。

2、个体工商户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法承担排污责任。

3、第二十六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4、十删去《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订)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四省人民***,根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拟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经由领导小组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七)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而污染物排放又超过标准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183号)现发布《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条例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安徽工业污水排放标准

1、安徽工业污水排放标准如下。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适用于全国范围。

2、法律分析: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8—1996排入GB3838地表水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3838中、类水域和排入GB30***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根据我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水***排放标准如下: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和GB30***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GB30***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是1mg/L。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海水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二级标准。

5、按照该标准,工业废水排放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前需要满足以下限值:CODcr ≤ 100mg/L;BOD5 ≤ 30mg/L;SS ≤ 50mg/L;NH3-N ≤ 15mg/L;色度 ≤ 50度。

6、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中国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污染排放情况制定,各地区情况不同,具体排放标准也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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