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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治理部门

简述信息一览: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6...

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5月1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水污染治理部门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怎样理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1、我国现行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是一种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统管部门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各级人民***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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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市、县(区)人民***的水利、农业、卫生、地质矿产、城建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什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2、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水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第六条 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乡(镇)人民***以及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4、在水污染防治的时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接受检举的部门应当对检举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关于水污染治理部门,以及水污染治理部门有哪些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