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水污染的领导,以及水污染谁负责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2、第十七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生态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分别编制《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和《河南省水功能区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功能区划分方案是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基本依据。
3、省辖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名单。第五十五条上级人民***及其行使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4、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河南水法规定当发生或可能发生水短缺时应根据什么和生态需求的优先度通过行政如下: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止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城市人口密集,污水、污物增多,由于长期任意排放,导致城市及其附近水环境日趋恶化。
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列入一类项目,但尚未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1)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2)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3)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2、根据《山西省矿井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山西省矿井水排放标准中铁锰含量的限制如下:矿井水中铁含量不得超过15毫克/升。矿井水中锰含量不得超过2毫克/升。
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 《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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